組手(對打)競賽規則

第一條: 比賽場地
1. 比賽場地必須平坦且無危險。
2. 比賽場地必須鋪有每邊8公尺長(由外面的邊緣量起)、正方形的墊子。四邊都要加上兩公尺淨空的安全區,場地可以提高至高於地面1公尺,所提高的場地每邊至少12公尺,包含比賽場地及安全範圍。
3. 距離比賽場地中心點2公尺處,畫一條0.5公尺長的線,作為主審的位置。
4. 距離比賽場地中心點1.5公尺處,必須畫上兩條1公尺長的平行線與主審線垂直,做為選手的位置。
5. 三位副審皆坐在安全區內,一位面對主審,另外兩位坐在選手背後,向主審位置方向移動一公尺,每位皆手執紅、藍旗 (註:右手藍、左手紅)。
6. 監察坐在安全區外,主審左後方的小桌子;配備有旗子或信號標誌與笛子。
7. 記分監察員坐在計分員與計時員中間。
8. 比賽場內一公尺處畫一正方形,以不同顏色表示。

解說:
Ⅰ. 比賽場地外圍1公尺內不得有廣告招牌、廣告牆及廣告柱等。
Ⅱ. 所使用的墊子不得滑動,且緊貼地板,而表面的摩擦係數要低。墊子不應和 柔道所使用的一般厚,而影響空手道的移動。主審要確認墊子在比賽進行中不會分散,倘若散開,其間隙可能會構成危險並造成傷害。墊子必須被WKF所認可。  

第二條:正式服裝
1. 選手及教練的服裝穿著,必須依照以下的規定。
2. 任何職員及選手未按規定穿著者,裁判委員會可取消其資格。

裁 判
1. 主審與副審裁判於比賽期間或講習會時,必須穿著由裁判委員會所指定之正式制服。
2. 正式制服如下:
< 單排二顆銀色鈕扣之深藍色西裝上衣。
< 短袖的白襯衫。
< 正式領帶,不戴領帶夾。
< 淺灰素色之長褲且褲管腳不反摺。
< 沒有圖案之黑色或深藍色襪子及比賽場地用之套入式黑色便鞋。
< 女主審或女副審裁判可以戴髮夾。

選 手
1. 選手須穿著純白無標記、無條紋及無滾邊之空手道道服,只有國家標誌或該國國旗可使用於道服之左胸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,僅有道服之原製廠商可以將其商標置於上衣之右下角及長褲之腰部。此外,由籌備委員會所指定之號碼布須著於背部。選手必須一方繫紅帶,另一方繫藍帶。帶子寬5公分, 打結後,每邊約留有15公分的長度。  
2. 儘管上述有所規定,但理事會有權指定經過核准的贊助單位,展示特定的標 誌或商標。  
3. 道服以帶子在腰間繫緊時,長度至少須遮蓋臀部,但不得長過大腿四分之三。女性選手可於道服裡穿上純白色的T恤。  
4. 道服的袖長不得長過手睕,且不可以短於前手臂之一半。袖子不得捲起。  
5. 長褲至少須覆蓋小腿三分之二的長度,且不得超過踝關節骨,也不得捲起。  
6. 選手之頭髮須保持乾淨且其長度不至於妨害比賽之順利進行。禁止綁頭 帶。假如主審認為選手的頭髮太長或不乾淨。裁判可取消該選手出賽的資格。在對打比賽中,禁止使用髮飾,如金屬髮夾。在型 的比賽中, 適合的髮夾是被允許的。禁止使用絲帶或其他裝飾品。  
7. 選手的指甲必須修短而且不得穿戴任何可能傷害對手的飾品。 必須在主審裁判及大會醫師的允許之下,才可使用「金屬齒列矯正器」,但選手必須承擔因此而受傷所有的責任。
8. 選手必須一方戴紅色,另一方戴藍色被W.K.F.所認可的拳套。  
9. 選手必須戴護牙套。  
10. 護陰和軟的脛骨護墊是被允許的,但禁止使用脛骨/腳背連在一起之護具。  
11. 禁止戴眼鏡,可戴軟性隱形眼鏡,但選手必須自行負責。  
12. 禁止穿戴不合規定的衣服或護具,女性可穿戴經核准之護具例如護胸。  
13. 所有的護具都必須經由W.K.F.所認可的。  
14. 在大會醫師的建議之下,因受傷而要使用繃帶、護墊或吊帶,須得到主審裁判的同意。

教 練  
1. 在比賽期間,教練必須穿著可辨識的運動服裝並配戴大會所頒發的證件。

解 說:
Ⅰ 選手僅繫戴一條腰帶。紅方繫紅帶,藍方(Ao)繫藍帶。比賽時不繫段位帶。
Ⅱ 必須使用適當的護牙套。 禁止使用活動式之塑膠杯鼠蹊部護具(註:塑膠易碎裂,對選手雙方皆危險),違規使用將受處罰。
Ⅲ 基於宗教信仰理由而須配戴特定物品,如頭巾或護身符或其他未被認可的衣 物,必須在賽前,事先告知裁判委員會。裁判委員會將對每一個案,逐 一審查,比賽當天才提出要配戴特定用品者,是不會被通融的。
Ⅳ 若選手出場比賽時穿著不當,將不會立即被判失格﹔會給予一分鐘的補救 時間。
Ⅴ 如果裁判委員會同意,裁判員可脫去西裝外套。  

第三條 對打比賽的組織  

1. 空手道比賽包括對打比賽和型比賽。對打比賽又可分為團體賽和個人賽。 個人賽則依體重分量級和無限量級。體重分級則細分為回合(Bout)賽。 回合(Bout)賽也包括團體賽中的個別個人賽。
2. 個人賽中不得替換選手。  
3. 不論個人或團體賽,比賽開始,在唱名時未到達比賽場地者,將被判棄權(KIKEN),失格於該量級 (category) 的比賽。
4. 團體賽中,各隊的參賽者的數目必須為單數﹔男子隊由7名隊員組成,其中包含五位出場選手;女子隊由4名隊員組成,其中包含三位出場選手。
5. 團體賽中,參賽者即是全隊之隊員,沒有候補選手。
6. 比賽前,各隊代表應從全隊男性七名或女性四名的名單中,選出參賽者,而且將參賽者攻擊次序填寫於大會所規定之表格交出。 每一輪比賽之前,參賽隊員之次序可以變更,但申報之後,就不得做任何改變。
7. 任何隊員或教練未提出書面報告即擅自更改出場選手或出場順序時,該隊將被判處失格。

解 說  
Ⅰ. 每一輪比賽皆是獨立的,但它卻是參加決賽的主要依據。在對打的淘汰賽中,每一輪皆會淘汰其中百分之五十的選手;不賽而晉級者,視同與賽選手。就此而論,每一輪之比賽亦同樣適用於初賽或敗部複賽;在循環賽中,每一輪允許所有的選手均比賽一次。
Ⅱ. 顧慮到選手名字發音和辨認的問題,必須分配與使用大會號碼牌。
Ⅲ. 在團體比賽中,只有參賽選手可出列在場中,其餘未參賽之選手和教練將坐在其指定的位置上。
Ⅳ. 男性團體隊最少三名選手出場參賽,女性團體隊最少二名選手出場參賽。團體隊如果少規定的選手出場,將喪失比賽資格(棄權論) 。  
Ⅴ. 出賽的順序可由教練提出或由選手代表提出,若由教練提出,他或她必須有可辨認的識別證,否則不予受理。該名單須包含國名或俱樂部名稱,該場次所分派帶子的顏色(紅或藍)及選手的出場順序。選手的名字及編號皆須列入並由教練或該隊代表簽名。
VI. 假如因圖表的失誤,導致對打選手的配對錯誤,不管比賽結果,該回合/場次的比賽將被認為無效。為避免這一類的錯誤發生,在每場比賽後,勝方必須向記錄台核對無誤後,再行離去。  

第四條 裁判小組
1. 每場比賽的裁判小組包括一名主審(Shushin),三名副審(Fukushin)和一名監察(Kansa)。
2. 為了使比賽進行順利,另設有計時員、報分員、記錄員、記錄監察員若干人。  
解 說
Ⅰ. 對打比賽開始時,主審站於比賽場地之外緣,主審左邊站1 號及2 號副審,主審右邊站監察 及3 號副審。  
註: 對打比賽開始時,主審向前前進一步,踏入線區內,雙手向前推,喊"Shou main lay'".雙手比互相敬禮之手勢,喊"o dai gai ie Lay".主審後退一步,退出線區外. 選手只須互相敬禮,而不必要向主審或副審敬禮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Ⅱ. 選手和裁判小組站定位置並互相敬禮之後,主審後退一步,副審及監察轉向面對主審,互相敬禮後就定位。
Ⅲ. 當裁判小組替換時,卸任之裁判小組向前跨一步,然後向後轉面對新上任之裁判小組,由新上任裁判小組之主審下令,兩組相互敬禮,然後成排一直線,離開比賽場地。
Ⅳ. 副審個人的替換:新副審到舊副審位置,新舊任副審相互敬禮並替換位置。  

第五條 比賽時間
1. 每回合對打比賽的時間為成年男性3分鐘(團體賽和個人賽相同),女性、青少年和幼年組選手比賽時間定為每回合2分鐘。
2. 每回合比賽時間之計算,自主審下令開始,至其每次喊"停止" (YAME)止。
3. 計時員應以清析可聞之鑼聲或鈴聲表示 "尚有三十秒" 或 "時間到"。 "時間到"之訊號即表示該回合比賽結束。

第六條 得 分  
1.「得分」分數分為三種:
a. SANBON 3分  
b. NIHON 2分  
c. IPPON 1分

2.得分的判定是根據下列得技術標準而決定:
a. 良好的姿勢(good form) 。
b. 運動精神 (Sporting Attitude) .
c. 充沛的技術運用 (Vigorous Application) .
d. 殘心 ( Zanshine).
e. 良好的時機 (Good Timing)
f. 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.

3. SANBON (三分) 的判定標準:
a. 上段踢技。
b. 將對方以摔倒或掃倒,緊跟著一個有效的技術攻擊。

4. NIHON (二分) 的給分標準:
a. 中段踢技。
b. 擊中對方的背部。包括頸的背後部位。
c. 混合性的技術攻擊,每一單一的攻擊都合乎得分標準。(註:2支以上)
d. 使對手失去平衡後加上一個有效的攻擊。

5. IPPON (一分)
a. 中段或上段直擊。
b. 背拳…等所謂的Uchi擊。

6. 攻擊僅限於下列部位:
1. 頭部 2. 臉部 3. 頸部 4. 腹部 5. 胸部 6. 背部 (不含兩肩) 7. 胸側面 。

7. 與比賽結束那霎那同時的有效攻擊,可判得分。 在「暫停」或「比賽停止」信號出現之後,即使是有效的攻擊也不能得分;違反主審的停止令者,會受到處罰。

8. 雙方選手皆在場外,雖技術攻擊有效,概不計分。假若一方選手在主審喊停(YAME)之前,於場內所作之有效攻擊,仍可視為得分(註:在場內的一方,有效的攻擊剛出場外的一方,算得分)。

9. 選手雙方同時作技術性的得分攻擊 (AIUCHI),雙方皆不給分。 解 說 要得分,必須在上述的第六項所定義的部位作技術性的攻擊而得分。 在技術上必須控制得當.也必須符合前面第二項的六個得分的標準。 Vocabulary 字義 Technical Criteria 技術準則 Sanbon 三分 1.上段踢,上段的定義是臉部、頭部和頸部。 2.合乎規則的摔、掃腳或者把對手抓倒之後施展任何 得分技術。

Nihon 二分 1. 中段踢,中段的定義是腹部、胸部、背部和胸腹側面。 2. 打擊到對手的背後部位,也包括頭部和頸部之背後部。 3. 混合的技術攻擊,打到任何得分的部位,而且每一單一的攻擊技術均可得分。 4. 以適當的技術使對手失去平衡併隨後施展得分的技術。 Ippon 一分 1. 直擊(tsuki)到任何7個可得分的部位, 但不包括背後部位及頭部和頸部之背後部。 2. 其它非直擊的技術攻擊(uchi)到任何7個可得分的部位

Ⅰ. 為了安全的理由,以摔技摔倒對手時,未抓住對手或是使用危險的摔技,或者是使用支撐點高於臀部的摔法。都是被禁止的.如違反上述的禁令,將會被口頭警告或被處罰。 但一般傳統空手道的掃腳技法,例如:足底掃技 (ashi-barai)、內足掃腳(小內割ko uchi gari) 、剪足掃(kani waza)…等技術,是不須要抓住對手.選手在施展摔技之後,主審將給予攻擊者2至3秒的技術攻擊時間,以完成其得分技術。  

Ⅱ. 當選手自己滑倒、摔倒或自己失去平衡之後被對手技術攻擊得分,其得分的判決標準如同選手站立時被得分時的情況一樣。

Ⅲ. 在技術上所謂的「良好的姿勢」(Good Form)是融合於傳統空手道概念的架構下,能作有效的攻擊的姿勢。

Ⅳ. 運動精神 (Sporting Attitude) 是「良好的姿勢」(Good Form)的必備因素之一。攻擊得分時明顯表現出全神貫注且不懷惡意的態度。

Ⅴ. 充沛的技術運用 (Vigorous Application)意指攻擊技術之力量及速度,明顯表現出其必勝之意念。

Ⅵ. 殘心 ( Zanshine).在評分時最容易被忽略,意指選手能隨時隨地全神貫注、鍥而不捨及隨時觀前顧後,能察覺對手的反擊意圖。具有殘心的選手在攻擊之後不會把頭轉向別處,而是始終面對著他的對手。 註:摔倒對手,也做了一有效的攻擊,但因煞車不住,在攻擊完後立刻衝出線外,此為沒有"殘心"不予給分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Ⅶ. 良好的時機 (Good Timing) 在最佳的時間點上做出最有效的攻擊。

Ⅷ. 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 以最精確的距離做出最有效的攻擊。如果攻擊那霎那,對手迅速移開,預期的攻擊效果會降低,那就不能稱為「正確的距離」。

Ⅸ. 距離(Distancing)是指攻擊完成點與被攻擊目標的距離,例如使用手技或腳技攻擊時,距離臉部皮膚只有2-3公分,就是所謂的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。但如果合乎得分標準的上段直擊,當拳頭進入「合理的得分距離」 (註:也就是比2-3公分還遠一些), 但對手沒擋也沒閃,這也算得分。

Ⅹ. 不充分的技術就是不必給分的技術,例如漫無章法的攻擊方式與目標。 技術中只要有其中之一項例如: 姿勢不良、勁道不足….等等,就不必考慮給分。

ⅩⅠ. 攻擊腰帶以下、恥骨以上的位置,可得分。頸部和喉部也都是可攻擊目標。控制得宜的技術攻擊,仍可得分。但唯獨禁止「觸及」到喉部。

ⅩⅡ. 以技術攻擊肩胛骨部位,可得分。但攻擊上臂骨、肩胛骨關節區、鎖骨處…等肩部部位,不予計分。

ⅩⅢ. 時間到的鈴聲一響,儘管因主審的疏忽而未能立即停止比賽,時間一到,就不能再判得分。時間一到並不意味著選手不必受罰。從比賽結束到選手離場之間,裁判小組仍有權處罰。在這之後,僅有裁判委員會可執行罰則。

ⅩⅣ. 真正的“互擊”(AIUCHI) 是很少見的。必須雙方同時技術得分且姿勢良好..等等。雙方有可能同時出擊,但很少會同時有效得分。主審在此情況之下不能誤判為互擊,應該是判其中一方有效得分,不是互擊。 第七條 判定勝負的標準  

比賽結果決定於那一位選手先「領先取得8分的差距」或在時間到時,較高分者為勝。也可因”判定”(HANTEI)而穫勝,或因犯規(HANSOKU)、 失格(SHIKKAKU) 、棄權(KIKEN)而決定輸贏。

1. 比賽結束,兩選手同分或都沒得分。主審將宣佈平手(HiKIWAKE)之後,就開始延長賽(ENCHO-SEN)。  
2. 在個人賽中,如果雙方平手,可加上1分鐘的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, ”延長賽”是比賽的延長,因此所有的處罰、警告都得連帶進入”延長賽”中,先得分者為勝。如果雙方仍未得分,則以判定(HANTEI)決定勝負。  

註:個人對打的延長賽,必須判定出勝負,是沒有"平手".

因為只須先拿一分就可決定勝負,因而儘量用自己有把握而且較安全的招式進擊,例如用逆擊.. 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3. 在團體賽中,沒有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,只有”平手”的判定。  
4. 在團體賽中,以獲勝人數最多之一隊為優勝,如果雙方獲勝人數相同 ,則二隊將"勝"與"敗"的選手之分數列入計算,總分最多的隊伍獲勝。
5. 在團體賽中,如果雙方獲勝人數及總得分點數皆相同,二隊應派代表加賽,以決勝負,若加賽能然平手時,則須進行1分鐘的延長賽(ENCHO-SEN),先得分者為勝;如果雙方都沒得分,則以判定(HANTEI)決定勝負。
6. 在男子團體賽中,先贏三場者,即可宣佈為勝方。在女子團體賽中,先贏二場者即可宣佈為勝方。  

解 說  
Ⅰ. 須要以”判定”(HANTEI)來判定勝負時,主審後退至比賽區的外緣,喊 “HANTEI” ,然後緊跟著吹二聲哨音。副審以旗子表示他們的判決,主審也要同時高舉手臂表示他的判定,之後主審再以一聲哨音,副審放下旗子,之後主審進場宣布他的判決。

Ⅱ. 如果”判定”(HANTEI)結果是平手,主審必須宣布 ”HIKIWAKE”然後開始 延長賽(ENCHO-SEN) 。

Ⅲ. 如果延長賽(ENCHO-SEN)的結果仍然是平手,主審裁判必須參與投票,(註: 主審再退至比賽區的外緣,喊 “HANTEI”,然後緊跟著吹二聲哨音。副審以旗子表示他們的決定,主審也要同時高舉手臂(註:判SANBON的手勢)表示他的決定,如果副審的投票情況是:兩紅一藍。而主審本身認定是藍方勝,主審也要同時高舉藍方選手那一邊的手臂,如果投票結果是2:2,又是平手,此時以主審為大,因而主審再踏入場內。)將欲投票的那一手 (註:例如;藍方:左手)往側面舉起,手肘仍成彎曲狀態,另一手(註:右手)拿經過胸前,掌心向下托住(左)手肘後,經過一般的程序,宣布勝利者。 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第八條 禁止行為 此處規定第一類犯規和第二類犯規,二類禁止行為。  

第一類別犯規:
1. 攻擊時過份觸及得分部位或觸及喉部(註:喉部是連「碰觸」都被禁止的)。
2. 攻擊手臂、 腳 、鼠蹊部、 關節或腳背部位。
註: 以空手道掃腳技術,而不是 1.惡意的 2. 故意反複性的攻擊腳部.不予處罰,(但如果是故意的.反複性的攻擊對方腳部,當然須予處罰).如果被掃得似乎有點嚴重,要看對方選手不會因此選手的犯規而"降低獲勝的機會".如果完全沒有,仍不予處罰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3. 以開掌技術,攻擊顏面部位。
4. 可能造成對手受傷之危險摔技或被禁止之摔技。  

第二類別犯規:
1. 假裝受傷或誇大傷情。
2. 屢次跑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
3. 不顧自己的安危,沒有防衛自己的意圖(MUBOBI)。  
4. 逃避戰鬥,以閃避的方式讓對手沒有得分的機會。
5. 抱住、扭摔、推或抓住對方,但卻沒有表現出摔倒對方的技術或其它適當的技術。
6.. 未能節制的攻擊,罔顧對手安全。例如:使用摔技而不顧對手能否安全著地。
7. 以頭部、膝關節或手肘攻擊對方。
8. 以言語或其它動作刺激對手,不服從主審的命令,對裁判小組不禮貌,或其他的侵犯禮儀的行為。

解 說:
I. 在傳統空手道全力的攻擊下,可能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。空手道比賽是一種”運動”,因此所有的攻擊技術都必須有節制性的,當然也禁止某一些危險性的攻擊技巧。 受訓過的選手,某些部位可以承受重擊,例如:腹部。但其他的部位例如:頭部、頸部、鼠蹊部、及關節部位,卻很容易受到傷害。因此;使用任何可以造成對手傷害的技術都要被處罰。 但如果傷害是對手自己造成的,當然是例外。所有選手的攻擊技術必須以有節制的,而且以姿勢良好的技術參賽。情況若非如此,當然會被認為是技術不當,必須給予口頭警告或處罰。

觸及臉部 ( seniors and juniors )

I. 在成年組或青年組的選手中,無傷害性、輕微的、有節制的輕碰(Skin Touch)臉部、頭部及頸部是被允許的 (註:只有喉部不可以)。 ¨ 但如果主審認為此類的觸擊太重,在不減低攻擊者獲勝機會的原則下,會給予口頭警告(CHUKOKU)。 ¨ 但同樣的情況發生第二次,就可以判警告(KEIKOU)或被扣一分(IPPON)。

第三次犯錯可以判犯規注意HANSOKU CHUI及被扣二分(NIHON)

第四次再犯,就可以判犯規。

觸及臉部---cadets
II 在少年組的部分,所有手部攻擊頭部、臉部、頸部都必須有絕對的節制。 如果戴拳套觸擊在頭臉頸部,都不給分。 ¨以踢技擊頭、臉及頸部,是允許輕微的觸擊(Skin Touch),但如果主審認為踢擊超過了拳套或皮膚的範疇,就應予警告或處分。 ¨任何攻擊技術,觸擊到頭、臉、頸部,只要對方受傷,不管如何輕微,都要警告或處罰。

III. 主審必須經常觀察受傷的選手。稍微延遲一些時間來觀察症狀的產生,例如:流鼻血。仔細的觀察可看清某些選手為了戰術上的利益,而想辦法使傷勢加重,例如::鼻部已受傷而用力擤鼻涕,或以拳套粗暴地擦過臉部等等一類的動作。

VI. 已經受傷的選手可能因某種程度的碰觸而使症狀更嚴重,主審必須將此種現象列入考慮。例如:可能一個很輕微的觸擊,就會讓已受傷的選手無法繼續比賽。因此,在比賽前,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必須檢查選手的醫療紀錄。以判定選手能否能出賽,並將傷情知會主審。

V. 如果選手對輕微的觸擊反應過度。企圖引導主審來處罰對方,例:被輕微觸擊到臉部,就掩著臉,步履蹣跚,或者無意義的倒下,主審必須立刻給予警告,甚至處罰。

VI. 如果選手沒受傷而假裝受傷,是一種很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判其失格(SHIKAKU)。又例如倒在地上亂滾而無足夠的證據,讓醫師證明是受傷所致。誇大傷勢,而事實上是有傷勢存在,是比較不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警告或處罰此誇大傷情的選手。

VII 因假裝受傷而失格的選手,必須立刻被送往W.K.F.的醫藥委員會檢查並在大會結束前提出報告,讓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參考。 此一假裝受傷者可能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。 如果是累犯,可能會被終生禁賽。

VIII. 喉部是人體中最脆弱的部位。除了是受傷者本身的錯誤而造成之外,即使是最輕微的觸擊也要被警告或處罰。

IX. 摔技分為兩部分:

第一類別是傳統空手道中的掃腿。
例如:足底掃技(de ashi- barai),內足掃(小內割ko uchi-gari )…等,將對手掃腳失去平衡或摔倒,是不需要先抓住對手的。  

第二類是抓住或握住對方,以身體為軸心轉動的摔法, 摔翻對方的支軸點不得高於臀部。必須始終地抓住對手,以便對手安全著地。  

支軸點超過肩部的,例如:過肩摔SEIO NAGE,肩車KATA GARUMA…等等摔技是被列入特別禁止技法之列。

如果使用所謂的捨身技摔法,例如:拋摔(巴投TOMOE NAGE),隅返(側拋摔)SUMI GAESHI…等也是同樣是被禁止的。如果對手因摔技而受傷,裁判小組將會決定是否給與處罰。

X. 禁止以開掌的方式攻擊臉部。因為此種攻擊會危擊及對手的視力。

XI. 場外(JOGAI)是以選手的腳或身體的任何部位碰觸到比賽場地外的地板。唯一例外的是,選手被推或摔出,不算場外(JOGAI)。    

註:被摔翻了兩三翻而出界,不算場外(JOGAI),如果停止翻滾時人仍在界內,但如果是為閃躲接下來的攻擊而出界,必須算場外(JOGAI) 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XII. 喊停”YAME”的時間停止點對場外(JOGAI)的判定非常重要。 ¨ 例如:紅方選手攻擊得分之後,衝出場外。主審在得分的攻擊之後,立刻喊停,因此當紅方選手衝出界外時,比賽已經是暫停狀態了。因而紅方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

但如果紅方選手的攻擊沒成功,主審也未喊停(YAME),紅方選手衝出場外,當然要 受罰。 ¨如果白方選手在紅方選手攻擊成功後踏出界外,主審也因紅方選手得分而喊停(註:得分在前,主審喊停,比賽已暫停,沒有場外的問題了!),因而白方不算場外(JOGAI)。

如果白方選手踏出界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白方選手場外(JOGAI)(註:白方Jogai非紅方的責任,自己犯規自己承擔),兩者皆判。 (註:在連續攻擊之下,選手第一支攻擊得分,第二支卻犯規,,「處罰犯規優先」,只依照奧林匹克的精神,為了保護選手的安全,犯規了,得分就不算。)

白方出界外,紅方仍在界內 攻擊,可得分. 白方出界外,紅方也出界外攻擊,不給分.    

XII. 選手攻擊得分在主審喊停”YAME”之前,並且在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應給與有效的得分,而且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 但如果選手的攻擊沒成功而衝出場外,當然要受罰場外(JOGAI)。

翻譯者註:
1.在連續攻擊之下, 選手第一支攻擊得分,第二支卻犯規,「處罰犯規優先」,只依照奧林匹克的精神,為了保護選手的安全,犯規了,得分就不算。)
2.被摔翻了兩三翻而出界,不算場外(JOGAI),如果停止翻滾時人仍在界內,為閃躲接下來的攻擊而出界,必須算場外(JOGAI)

XIII. 如果藍方(AO)選手在紅方選手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而且因得分而喊停,藍方選手的場外(Jogai)是不算的。如果藍方(AO)選手踏出場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藍方選手場外(JOGAI)。

XV. 選手持續地後退閃避而無有效的反擊,或作沒有必要的扭抱,或故意退出場外,不給對手攻擊得分的機會,應該被口頭警告或處罰。 此種現象往往發生在比賽快要結束時。 如果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前以上,則主審應予口頭警告。但如果該逃避的選手已有前面項目2(CATEGORY2)所列的前科,就應更進一級的處罰(加重處罰)。 ¨ 如果逃避現象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以內,主審應判此逃避者警告(KEIKOKU) ,無論之前是否被處第二類犯規口頭警告(CHUKOKU)也就是對手得一分(IPP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警告(KAIKOKU),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對手得二分(NIH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(HANSOKU),對手獲勝。 ¨ 但如果選手的逃避行為是為了逃避對手的粗魯式危險的動作,主審必須口頭警告或處罰此魯莽態度者。

XIV 無防備(MUBOBI)

是一位選手雖做出一個攻擊動作,但卻完全忽視自己的安全。例如:某一選手打出一個招式很大的逆擊,但卻「門戶大開」,無法擋開任何反擊,像類似此類的招式應被視為無防備的招式(an act of MUBOBI),不可以給分。 ¨ 有某些選手在得分後,立刻轉身做出一些誇張、不雅觀的示威動作。他們放空他們的防衛而忽視了對手的存在。這種立刻轉身,原本是想吸引主審注意他們的得分技術。但這樣的動作很清楚地被列入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。 ¨ 若因為對手的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而犯規或導致受傷,錯應該在”無防備動作”者,主審不應處罰攻擊者。

XV 任何比賽代表隊中的成員之無禮的行為,都可導致選手、團體賽隊、或整個代表隊的失格。為了選手本身的安全著想,必須盡早給予警告。

第九條 罰 則

WARNING(口頭警告):忠告(CHUKOKU)初犯而且犯規輕微者。

KEIKOKU(警告):對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WARNING口頭警告者,或犯規程度還不到被判”犯規注意”(HANSOKU-CHUI)的程度者,被處罰的選手喪失一分。

HANSOKU-CHUI(犯規注意):二分(NIPPON)的處罰。對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”警告”(KEIKOKU者,或直接對犯規嚴重,但還不到被判犯規(HANSOKU)程度者。處以此種處罰。

犯規 (HANSOKU):對很嚴重的犯規或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”犯規注意”(HANSOKU-CHUI)者,選手將被判輸掉該場比賽。 在團體賽中,受傷選手這一方,可得固定的8分。 犯規者零分。

失格 (SHIKKAKU):這是從實際的錦標賽(TOURNAMENT),分類賽(COMPETITION)或分組賽(MATCH)中喪失資格。 選手有:
a) 不服從主審之命令
b) 行為惡劣
c) 犯行有損空手道威望
 d) 其他違犯到空手道規則及大會比賽的運動精神者。 主審應與裁判委員會諮商,以便判定此選手是否失格(SHIKKAKU) 。 在團體賽中,被犯規的選手,可獲得固定的8分。犯規者零分。  

解 說:
I. 第一類犯規(Category 1)與第二類犯規(Category 2)不可相互累積。  
II 違反規則可直接處分,處分之後仍一再違反該規則時,須加重處罰。 例如:第一次口頭警告選手觸擊太深,第二次不可以只有口頭警告。
III. Warning(CHUKOKU)口頭警告。犯規情節輕微者(依裁判小組的觀點),對方選手不會因此選手的犯規而降低獲勝的機會。
IV. KEIKOKU警告:無需先判口頭警告(Warning)即可直接判KEIKOKU,在裁判小組的觀點看來,此犯規會輕微降低對手獲勝的機會。    
註:選手被打流鼻血,必須依照"此犯規降低對手獲勝的機會"的程度來判定,見血的不見得比不見血的傷害嚴重,例如下顎骨被打斷了說不定還不見血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V. HANSOKU CHUI犯規注意:可直接判HANSOKU CHUI或在Warning

或KEIKOKU 之後判定。在裁判小組的觀點下,此犯規動作會嚴重降低對手獲勝的機會。

VI. HANSOKU 犯規:累犯或犯規情節重大時,可直接判HANSOKU犯規,依該回合裁判小組之意見,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 註: 如果醫師說此受傷選已不能際續比賽,則依上述的"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" 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VII. 任何選手因造成傷害而被判HANSOKU,在裁判小組及場地裁判長(The Match Area Controller)認定此選手沒有節制其攻擊。粗魯,且具有危險性,不合乎WKF比賽之「節制攻擊」的精神。可以呈報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,裁判委員會會決定,是否停止此選手剩下之賽程或者停止其在該次賽會隨後的比賽。

VIII. SHIKKAKU 失格:不需任何口頭警告或其他處罰,就可直接判決SHIKKAKU 失格。 此判決包括該選手所屬代表團中的任何人員,包括教練。如果行為有損空手道榮譽及威望,主審認為該選手行為惡劣,一意孤行,不管是否造成對手身心的傷害,其正確的判決是SHIKKAKU失格,而非HANSOKU 犯規。(依裁判小組的觀點)

IX. 判定SHIKKAKU時需公開宣告。

第十條 比賽中之受傷和意外事件

1. 棄權(KIKEN)是選手比賽時唱名不到、放棄比賽或因主審的命令而退場。也有因受傷(與對手無關)而放棄比賽。  
2. 假如二位選手同時受傷或舊傷復發時,經由大會醫師宣布無法繼續比賽,則以當時累積之點數較高者獲勝。若分數相同,則以”判定”(HANTE)決定勝負。
3. 經由大會醫師宣布不堪出賽之受傷選手,不得再參加所有的對打賽。
4. 受傷選手因傷而獲勝,如無大會醫師的許可,不得再賽。若該受傷的選手,第二場同樣的又因對手失格而再度後獲勝時,此選手就不得再參加此進行中的賽程。
5. 選手受傷時,主審應立即叫停並請醫師診查。醫師僅做診斷和治療。
6. 受傷的選手只有3分鐘的時間接受治療,如果治療無法在3分鐘內完成,則主審要決定是要判此選手不適合繼續比賽(見13條9d)或者決定要再延長一點治療的時間。
7. 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,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

註: 如果醫師說此受傷選已不能際續比賽,則依上述的"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"直接判攻擊者HANSOKU,受傷者勝利,但依照規章:受傷者"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",因此兩人皆出局.

如果醫師判定,此選手仍可再賽,先依傷害的程度處罰攻擊者,如果在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得之分累積起來已超過8分,先判受傷者勝,但受傷者依照規章也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,因此也兩人皆出局。但如果攻擊者被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累積起來的分數仍未超過8分,則在判攻擊者的處罰之後,立刻判受傷者"Ten seconds HANSOKU" 。最後是攻擊者勝利。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而不能立刻站起來,主審必須吹哨子做信號給計時員(time keeper),開始10秒鐘的倒數計時。同時呼叫醫師前來。當主審舉起手臂時,計時員(time keeper)就立刻停止計秒。  

解說:  
I. 當醫師宣布某選手不適合出賽時,必須登記在該選手的紀錄卡上,而其不適合比賽的程度,則需清楚記錄以便其他裁判小組成員得以了解。
II. 選手一方因對方連續輕微的第一類犯規而獲勝。也許優勝者之傷勢不重。第二場仍以相同理由再度獲勝時,即使仍有體力出賽,亦應退出比賽。
III. 主審只有在選手受傷需要治療時,才可呼叫醫師。
IV. 醫師有義務為特定之受傷選手提出適當之安全建議。
V. 適用”10秒規則”Ten Second Rule,時間的測定將由特定的計時員擔任,在第七秒及第十秒時都要有哨音提醒。只有主審做信號時,計時員才開始計算10秒。而當選手完全站起來及主審舉手時,停止計秒。
VI. 在這些情況之下,裁判小組可判KIKEN、HANSOKU或SHIKKAKU。  
VII. 在團體賽中,隊員被判棄權KIKEN,不管原來的分數,最後得分為零分,對手可獲得固定的八分。

第十一條 抗 議
1. 不可對裁判小組成員所作的判決提出抗議。
2. 若裁判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則之情形,只有該國協會的會長(理事長)或正式的代表可提出抗議。
3. 若發生抗議事件,需於該場比賽結束後,立即以書面報告陳述之。(唯一的例外是,因行政上的疏忽,而被抗議時,場地裁判長應該立刻察知處理。
4. 抗議書需送交訴願委員會之代表,訴願委員會將檢視該情況並考慮所有相關資料,對該事件做成報告並裁決之。
5. 任何有關規則運用的抗議,需遵循WKF理事會所定的程序投訴,並由該隊代表或選手代表以固定格式之表格填寫、簽名後提出。
6. 抗議原告需繳交一筆由WKF理事會所同意之"抗議費用"。連同抗議書送交訴願委員會的代表處。
7. 訴願委員會由裁判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及醫藥委員會各派一代表組成。

解 說:
I. 抗議書上寫明選手姓名和該場比賽之裁判小組成員及抗議之內容。含糊之抗議內容不被接受。抗議者有提供具體證據之責任。
II. 抗議將交由訴願委員會處理之。委員會將會研究抗議者送交之證據,亦將研究大會之錄影帶並向詢問相關的大會人員,以期作出最客觀之判決。
III. 若抗議經由訴願委員會認定抗議有效時,將採取適當的行動。所有的措施將以防止下一次比賽時再度發生類似的情形。而保證金亦由財務部全數退回。 IV. 若抗議被訴願委員會判定無效,保證金則由WKF沒收。  
IV. 若抗議被訴願委員會判定無效,保證金則由WKF沒收。
V. 緊接而來的場次比賽,不可因抗議而延遲。監督(Artitrator)有責任確保賽程之順暢。
VI. 在賽程進行中,如有行政上的錯誤,教練可以直接提醒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,而場地裁判長再提醒主審。

第十二條 權 責

A) 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權限如下:
1. 事先會同主辦單位堪查比賽場地所需之設備及安全措施。
2. 指派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=(Chief Referee)至各自的責任區且依場地裁判長的報告而採取所需要的行動。
3. 監督並協調所有裁判人員的工作。
4. 必要時指派後補人員。 比賽中,若發生沒有明文規定的技術性問題,裁判委員會有權做最後之判決。

B) 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權限如下:
1. 對所監控的場地比賽中,有授權、任命及監督主審和副審的權力。
2. 監督主審或副審在責任區域內執行職務並確定主、副審適職適所。
3. 當監察(Arbitrator)出示場內有違規現象的訊號時,可下令要主審暫停比賽。
4. 呈交每日所監督的工作報告,關於每位大會工作人員的表現,連同建言交予裁判委員會。

主審裁判(Referee)權限如下:
1. 主審(SHUSHIN)有權主導整個場地的比賽。包括宣布比賽開始、暫停及結束比賽。
2. 宣判得分。
3. 必要時得向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、裁判委員會或訴願委員會提出判決之依據。
4. 在比賽前、比賽中或比賽後,決定處分並做出警告。
5. 聽取副審之意見(由旗語)。
6. 宣布延長賽。
7. 主導裁判小組”判定”(HANTEI)的投票表決並宣告結果。
8. 宣告獲勝者。
9. 主審的權限不僅在比賽場內,比賽場地周圍亦包括在內。
10. 主審負責指揮一切並宣佈所有事項。

副審裁判(FUKUSHIN)權限如下:  
1. 用旗語協助主審。 2. 行使有關判決之投票。
副審應仔細觀察選手之動作。遇有下列情況時,應做出信號向主審表示意見。
a) 選手得分。 b) 選手犯規或其他犯規之動作、技巧。 c) 選手受傷或生病。 d) 選手雙方或單方越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 e) 必要時,提醒主審其他偶發事件。

監察(ARBITRATORS) 權限如下:
監察(KANSA)須協助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監督比賽進行中的場地。 看看主審或副審是否依據大會比賽規則執行任務。如果發現出了問題,監察(Arbitrator)可立即舉紅旗或其他信號並加哨音提醒主審 。 之後,場地裁判長可要求主審暫停比賽,矯正其所犯的錯誤。 這些發生不合乎規章之場地情況,在監察的證明下,可被列入大會檔案紀錄。

記分監察員(SCORE SUPERVISORS)
記分監察員必須另外記錄主審給分情況的紀錄。 同時注意記時員(time keeper)及記分員(score keeper)的執勤狀況。

解 說:

I. 當三位副審皆做同一旗語或表示某一選手得分,主審必須喊停,並遵從多數決定。如果主審沒有喊停,監察(Arbitrator)可以舉起紅旗或信號,並吹哨音提醒主審。

II. 當二位副審皆做同一旗語或表示某一選手得分,主審得考慮他們意見而喊停。 但也可以認為此二位副審是誤判而不予理會、不喊停。

III. 當比賽喊停之後,主審必須尊重多數決。主審可要求副審重新考慮他們的判決,但如果仍有二位副審堅持己見,除非第三位副審有很強的反對意見,主審仍須遵從該二位副審的意見。

IV. 當主審看見得分時,將以手臂彎屈,手掌心向上,指出得分的選手之手勢,同時喊”停”(YAME),暫停比賽。

V. 在二比二情況下,主審須做出適當的信號,表示為甚麼那位選手得分是無效的,同時判給予其對手得分。  

IV. 在確信副審有失誤或狀況有違反規則時, 主審可要求副審再考慮。

V. 當三位副審各有不同的判決時,只要得到一位副審的支持,主審就可以判決。

VI. 在”判定”(HANTEI)時,主審、副審各有一票。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平手時,主審有最後裁決權。

VII. 副審必須真正看到得分才可舉旗。如果不太確定,應該舉旗表示”看不到” (MIENAI)。

VIII. 監察(Arbitrator)的角色是要維持整個比賽,在合乎比賽規則的原則下進行。監察不是另外一位副審,也沒有投票權,更沒權掌控比賽場內的事,例如選手是否得分或場外(Jogai)。

第十三條 比賽開始、暫停或結束
1. 比賽時,主審和副審所用的術語及手勢,應依照附錄1和2的規定。
2. 主審、副審就位,與選手相互鞠躬之後,主審宣布”SHOBU HAJIME”,比賽即開始。
3. 主審必要時得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。並命選手為回原位(MOTO NO ICHI)。  
4. 主審回到原位,見副審以信號表示意見時,主審先確定紅方或藍方選手攻擊的位置(中段或上段)。用什麼技術(直擊、背拳或踢技)。然後做出規定的手勢給分。最後,喊”TSUZUKETE HAJIME”,比賽重新開始。  
5. 比賽中某一位選手已領先8分,主審必須喊停並令雙方都回到定點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 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然後比賽結束。  
6. 比賽時間到,雙方以得分較高分者為優勝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 然後比賽結束。  
7. 比賽時間到,雙方得分相同或都沒得分。主審喊”YAME”,回到原位,主審宣告”平手”(HIKIWAKE)”,再開始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。
8. ”判定”(HANTEI)時,主、副審各有一票。但如果在”延長賽”後,投票如仍平手,主審有最後裁決權。  
9. 主審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的時機:  
a. 一位或兩位選手都越出場外。 b. 主審命令選手整理他(她)的空手道衣或護具時。 c. 選手犯規時。 d. 當主審認為選手一方或兩方因受傷、生病或其他原因,無法繼續比賽時。主審在決定比賽是否要繼續時,需尊重大會醫師的意見。 e. 選手抓住對方的2~3秒內,沒有立刻技術攻擊或摔對方。 f. 一方或雙方選手跌倒或被摔倒後的2~3秒鐘內,沒有有效的技術性攻擊。 g. 雙方選手皆跌倒在地上或想摔對方而呈糾纏狀態。 h. 當看見得分時。 i. 當三位副審皆舉旗顯示同一信號時,或舉旗表示同一選手得分時。 j. 當場控長要求時.

解 說:
I. 當比賽要開始時,主審首先要請選手就位。。如果有選手倉促進入而越位,主審必須要求該選手後退站定位。兩位選手必須適當地互相敬禮。小點頭是不禮貌而且是不夠的。如果兩者沒有主動性的互相敬禮,主審可以附錄2的手勢要求選手互相敬禮。

II. 當比賽重新開始時,主審必須注意雙方選手是否站在定位及是否平靜。選手仍在跳動或煩躁不安,必須要選手停下來,才可重新開始。但不要拖太久。

第十四條 修 正  

只有WKF的運動委員會(Sports Commission)會同WKF的理事會(Directing Committee)才可以修改本規則。